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完成备案/立项手续后,是否需要继续向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对外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到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商务部业务系统,报送给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分公司承包工程项目的,或者与境外企业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两个以上企业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由一家牵头企业办理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企业依法将已备案立项的工程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无需办理备案立项。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自行打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