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问答

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依据规定应向商务部进行核准、备案,受商务部监管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境内企业拟进行境外投资(非金融类),项目是否需要向商务部门进行申报,关于申报的具体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境内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非金融类),申请备案/核准的主体应如何确认?如果这些企业在不同地域,应如何确定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由相对大股东在其注册所在地申请办理。

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证书变更?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应在什么时候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根据《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第二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