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投资相关政策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相关政策体系发生了较大调整,相关的材料和流程手续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目前,涉及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核心法规主要有以下3个:
一是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二是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第11号令),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进一步明确引导和规范了对外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等几大类。
除以上3个核心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配套文件,如:
一是《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24〕679号),二是《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年第24号),三是《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四是《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等。
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涉及哪些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主要涉及发改、商务和外汇管理等部门。企业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网站,搜索“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理发改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搜索“权限内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凭上述两部门备案/核准文件至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业务。
备案和核准的区别(商务部门)
(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和核准的区别(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
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商务部门备案权限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地方企业涉及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控股的,由控股股东备案,即由中央企业控股的,报商务部备案;由地方企业控股的,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