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境外投资主体转让?
国内企业间转让既有境外企业股权,需要办理境外投资证书投资主体转让。
国内企业间转让既有境外企业股权,需要办理境外投资证书投资主体转让。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开展境外投资的合法凭证,企业应妥善保存。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丢失,应要求企业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为其补办。
境外再投资,是指经境外投资备案的最终目的地公司利用其境外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的再投资行为。再投资是事后报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将申请材料以PDF格式方式,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上传提交,经形式审查和真实审查无误后,企业自行线上打印《再投资报告表》。
1)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情况说明;5)商务部系统提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